一、警务保障中的法制保障的重要性
警务保障,广义上是指国家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所给予的物质、环境及其他保证。而完成各项公安工作的核心资源就是一直可靠的公安队伍去响应全面依法治国所以法制保障在警务保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法制保障中的问题
( 一 ) 处置依据的法律发展不完善 。 法律保障是警察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的后盾,为警察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是警察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来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处置中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执行公务、进行现场管制和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毕竟不是专门的应急法律,有时候在日益频发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显得“捉襟见肘”。比如《人民警察法》只在很少条款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中的权责,且该法已历时二十多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的是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处理治安问题的权力和责任,无法适应应急情况下的警务模式。另外,在警械武器使用方面的法律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其他情形”的表述虽然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提供了法律指引,但法律不能穷尽所有情形,在没有规定而又需要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时候依然存在缺乏法律授权的问题。
( 二 ) 应急预案的制定存在缺陷 。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和方案。根据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公安机关内部也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不同场所针对不同事件来制定专门性的应急预案,比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暴恐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虽然存在,但通过对比分析仍能发现预案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大多数应急预案均遵守一种相同的结构套路,格式形式化,文本文件特色较重,针对性不强,内容中颇具原则性、模糊性的语句较为普遍,比如说“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视情而定”等词语频繁出现,这导致预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二是很多应急预案对预案的演练并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但在应急管理研究界中存在一个公理:“没有经过演练的预案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演练的预案才有生命力”。
( 三 ) 公共舆情引导薄弱 。 当前我国政府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已建立了相应的舆情引导机制,也颇见成效,但单就公安机关而言,其公共舆论引导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共舆情引导介入不及时。在事件发生之初,民众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是不了解的,这时的舆情反应迟钝,但一旦形成某一看法或观点,便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附和,形成舆论的压力和影响,即使这种看法或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公安机关时常会在已形成大规模负面舆论时才站出来,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这是一种被动的应对方式,不利于事件的处置。二是事件后续宣传缺失。公安机关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重视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恢复等方面,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公众的反应、对民众的教育等事后总结发布的较少、较模糊,甚至有时还会发生隐瞒、虚报等情况,不利于社会公众素质的培养,还极易产生二次伤害。
三、法制保障的对策
( 一 ) 完善应急法律体系 。 合理完备的国家应急法律体系应该是以宪法和宪法指导下制定的国家应急基本法为基础,以内容翔实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规为横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为纵向结构,内部和谐严密,外部协调一致的法律组合。
( 二 ) 预案体系科学化 。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案即预备方案,简单来说,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警务应急预案就是公安机关以更好处置社会安全事件为目的,根据对事件规律的认识以及以往的处置经验而制定的一份预备方案。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公安机关确保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而预案体系是否科学至关重要。
( 三 ) 加强公共舆情引导 。 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舆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身的认知和态度,二是公众对于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的理解和态度。这其中有三个主体参与:公安机关、媒体和公众,因而在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如何从实际出发,构建这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加强公共舆情引导的关键。
现代社会中任何社会组织的运转都需要一定的资源来维系和保障,获取和合理配置这些资源是一个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安机关在本质上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因而公安机关也不例外。要想实现法定的各项任务和职责,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保障是很难完成的,因而国家、社会和公众必须为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这其中的法制保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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