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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新机制,传导更效力

更新时间:2017-09-20点击数:文字大小:

  从现实看,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也不时为媒体曝光。传统的环保监查,即使是跨区域的,对象只是企业,虽然能够查到污染问题,但把大量的精力花在点源监管,解决的是局部问题,而且难保其不死灰复燃。

  压不下去的过剩产能、降不下来的污染指数、解决不了的环境投诉,这些问题在河北原本司空见惯。表面是困难、阻力确实太多,背后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真重视环保,没有把环保的压力当成自己工作的动力。这些难题的背后,是体制机制对环保新形势新任务的不适应,改革创新机制,才能突破环保工作瓶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深入。

  不难看出,建立环保督查机制的五项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对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强化,增加压力传导,让地方对生态文明建设真正重视起来。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能否尽职尽责地推动,建立环保督查机制的这五个方案,无疑是抓住了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事实上,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推出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之难。

  与以往的环保督政相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设计是开创性的。在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过程中,建把“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确立其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整合、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使国家环保督察和日常环境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无缝对接,避免工作出现“两张皮”的问题。

  要继续规范、完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的程序、标准和方法,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指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各地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会同组织、纪检、发改等部门,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职到位的边界、深度、效果和追责尺度;健全科学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科学发展的质量、效益、潜力和约束评价标准。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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